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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规定在自赔案件中规定了听证制度,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听证。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8月11日《人民日报》)
按照法律规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办错案件,应当向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司法机关往往出于各种原因尽可能压低国家赔偿金额,从而导致部分错案受害人不能依法获得充分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规定,在法院自赔案件中设立听证制度,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听证,则有利于通过举行听证听取受害人一方的意见,令受害人依法获得充分赔偿,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法院自赔案件中设立听证制度虽然有利维护错案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还是有许多网友提出,对错案受害人依法合理赔偿固然必要,但在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之后,赔偿义务机关还有必要向错案办理人实施追偿,由其偿付向受害人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在网友们看来,对于那些由于办案人不负责任乃至徇私枉法造成的错案,由无辜的纳税人代替他们进行赔偿,是显失公平公正与合理的。
不仅如此,对错案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之后向错案办理人实施追偿,由其承担向受害人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也会提高错案办理的成本,从而促使法院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办案责任心,杜绝徇私枉法行为,起到减少乃至杜绝错案再发生的效果。反之,如果法院办理错案之后,仅用纳税人的钱款一赔了之,错案办理人个人不用付出任何经济代价,则不利于通过给予惩戒促使法院工作人员提高办案责任心,杜绝徇私枉法行为,达到减少乃至杜绝错案再发生的目的。
其实,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之后向错案办理人追偿赔偿的寥寥无几。如此看来,有关方面显然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以及通过设置对于不予追偿的问责机制,促使国家追偿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以此维护国家赔偿的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减少与杜绝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