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
部门动态部门动态

市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新规解读

2024/08/13 1.2w 阅读 320 点赞

你是否曾对这座城市的发展历程满怀好奇?是否渴望了解城市建设背后的故事?是否想知道如何查询城市建设资料?今日,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为您揭晓答案。

近期,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需求,提升档案管理效率,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积极行动,迅速修订完善了城乡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的相关制度。新制度不仅进一步规范了档案查询流程,还大幅提升了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带来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


问:查询利用档案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城建档案分为开放和未开放两种。单位持有介绍信,个人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档案利用者提交的单位介绍信应当载明利用者单位、经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利用目的和范围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问:如何申请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

答:须提供上述合法证明及以下材料。

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档案,应持有建筑物权属证明。委托他人查阅的,还应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因小区改造、建设、维护需要利用小区内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档案的,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委员会介绍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由居(村)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以外的参建单位、个人:利用参建项目档案中直接体现本单位签章、本人签名以外部分的城建档案,应当提供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单位注销或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建设单位注销或变更材料。

诉讼、仲裁当事人: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利用其案件所需档案的,应当提供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调查令或体现与所利用档案内容存在关联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委托律师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授权文件。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党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提供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文件。

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城建档案的,应出具项目审批文件。

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或产权单位同意利用的材料。


问:查询利用档案需要注意什么?

答:申请利用城建档案,应当办理档案利用登记手续,应履行承诺的保密义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按照管理要求查验利用人提供的材料,核验合格后,按利用目的以适当数量和方式提供利用。

(方哲 孔文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部门动态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