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安全与稳定,荆门市公安局制定了《实施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荆门市公安局
2014年8月29日
荆门市公安局
实施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恐怖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全民反恐”的社会氛围,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 、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
三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公安机关值班电话举报;
(二)通过“平安荆门”微博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四、线索等级评定及奖励标准
对群众举报且被荆门市公安局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奖励。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奖励5万至30万元。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奖励1万至5万元。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五、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六、涉恐涉暴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七、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荆门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八、一、二级线索由市公安局兑现奖励,三级及以下线索由各县、市公安局、分局及沙洋公安局兑现奖励。
九、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荆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