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2015/04/23 9.1k 阅读 312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后第9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等要求,现就我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以下简称柴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告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起,申请在我市初次登记或者外地迁入需在我市办理登记的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即国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Ⅳ以上标准;进口柴油车应提供等于或高于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外地迁入车辆需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授权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达到上述标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车主可通过进入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站查询车辆出厂排放标准。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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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