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核发环保标志的相关解释

2015/05/31 1.2w 阅读 110 点赞

各位车主及网友:

  《荆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15年7月1日施行,环保标志由市环保局核发。

  《办法》第七条规定:新购置机动车注册时应当进行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包括检测排气污染、检查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对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注册登记时可免于排气污染检测。

  《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我市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取得转出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到本市环保部门设立的核发点换发环保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逾期的,经本市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到本市环保部门设立的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外地进入我市的机动车应当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环保标志,进入我市划定的禁行区域的机动车应当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绿色环保标志。

  《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应当作为机动车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的内容。经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再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市机动车应当持有有效环保标志上路行驶,环保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副本随车携带。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