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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首例!一犬主人被罚款

2026/01/21 1.7w 阅读 393 点赞

2026年1月12日

东宝公安依法处置一起

发生在公共区域

因未采取安全措施

导致动物伤人的案件

此案系2026年1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正式施行后

东宝公安查处的首例涉犬执法案例

案情经过

2026年1月12日16时许

居民钱某(化名)在家开门时

家中养的小狗从大门溜出

跑到楼下小区院内

邻居张某(化名)在楼下丢垃圾时

被钱某的小狗将左脚咬伤

案件发生后

龙泉派出所迅速进行调查

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依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法对钱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

民警积极组织钱某和张某

就医疗费用等进行调解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

  文明养犬,既是一份爱心,更是一份责任。饲养爱犬,请务必牢记并遵守以下提醒:

  一、出门必牵绳,犬只在侧不远离。大型犬建议加戴嘴套,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等群体。

  二、在家关好门,防止宠物自行逃出。阳台、院落做好防护,避免犬只坠落、窜出引发意外。

  三、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定期接种狂犬疫苗,佩戴犬牌,做合格的“法定监护人”。

  四、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爱犬粪便,不污染公共环境,维护社区整洁。

  五、若犬只不慎伤人,积极配合处理,不推诿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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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安要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