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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充装、销售不合格液化气和燃气灶具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专项排查整治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11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选取10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荆门荆铁佳洲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荆门荆铁佳洲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京山市宇成燃气销售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京山市宇成燃气销售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京山光明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京山光明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沙洋县兴安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沙洋县兴安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沙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沙洋县十里大发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4月11日,接荆州市市场监管局违法线索移交函,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沙洋县十里大发液化气站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沙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钟祥市长寿镇黄坡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对钟祥市长寿镇黄坡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经检验不合格。该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液化石油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没人民币33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钟祥市天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对钟祥市天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经检验不合格。该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液化石油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24元,罚款人民币261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京山鹏宇酒店用品批发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京山鹏宇酒店用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人民币26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荆门市晓熙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液化石油气减压器案。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对荆门市晓熙电器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液化石油气减压器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该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液化石油气减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周德武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9月28日,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对周德武销售的燃气软管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周德武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人民币1400元的行政处罚。
(刘伟峙 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