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储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存储时间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存储金额标准
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项目中标金额的1.5%,政府投资项目存储比例为项目中标金额的1%。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有调整的,执行最新标准。
四、存储形式
工资保证金可通过现金、保函、保险形式存储。
五、办理方式和时限
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书面申请,提供《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表》、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即时办理。
保函、保险形式担保存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电话联系人社部门核定存储金额,自行到第三方担保机构办理,将担保协议原件交存人社部门备案。
联系电话:0724-236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