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房产市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2022/03/09 8.6k 阅读 215 点赞

近期,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房产市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各单位、各相关企业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征集意见时间:2022年3月10日-3月16日

联系方式:0724-2369160  0724-2338529

邮箱:619166129@qq.com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产市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市政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治理,创建全省根治欠薪源头治理示范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9〕18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房产市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推行实名制用工管理

(一)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总承包负总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农民工本人签领。严禁代签劳动合同、代领或代为保存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实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对所有进场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及等级、安全培训情况等)及从业信息(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考勤、工资支付等)。

(三)落实考勤制度。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必须实行实名制考勤。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实名制考勤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在出入口设立实名制管理门禁系统和智能识别考勤设备,进出现场农民工必须通过门禁系统进行电子考勤,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不得发生由包工头或班组长自行管理农民工的“以包代管”现象。未设门禁的非封闭式项目,应尽量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电子考勤。

(四)及时更新信息。所有进场农民工应当录入荆门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施工过程中,农民工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退场人员应及时在系统标识。

(五)建立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分包等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确认表、农民工名册、劳动用工备案、录入信息系统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方面与实际用工和统计数据保持一致,并妥善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台账等重要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二、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六)实行工程款与人工费分账管理。房产、市政等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报属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工程款与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月将人工费用拨付到项目工资专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工程款比例拨付的,拨付人工费不少于应付工程款的20%,直至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为止。

(七)推进委托代发。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严禁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八)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因计量、结算、争议纠纷等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具体发放数额的,按月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达到应发工资预估值的80%以上,剩余工资在上述原因消除后一次性付清。工期结束农民工退场时,应全额付清剩余工资。严禁发生跨月发放工资、大量现金发放工资、由班组长或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只发少部分工资或生活费等现象,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

(九)及时筹措资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人工费用进度款未能按月拨付到位,或者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拨付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自筹资金存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十)明确清偿责任。各相关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落实以下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接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

(十一)实行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按月公示农民工考勤汇总表和工资发放确认表等信息。

三、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工资制度

(十二)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支付工资制度。开发企业应将定(订)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其中重点监管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并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三)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分账直达工资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次申请从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将该次工程款申请额的20--30%分账拨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其中荆门中心城区(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暂按工程款申请额的20%分账拨付至工资专户。其他各县市及屈家岭管理区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上述标准具体确定分账拨付工资专户的比例。

(十四)加强信息互通。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人社部门应及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专户信息统计汇总(附件1),提供给当地住建部门。工资专户信息有变化(含新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信息通报住建部门。每年开学季和春节前,各地人社部门应对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于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前反馈给当地住建部门(附件2)。

四、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人社、住建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联合督办、联合惩戒,及时反馈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共同预防和减少欠款欠薪问题的发生。人社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订立、实名考勤、工资专户、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建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房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中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工费分账拨付至工资专户。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工程款案件。

(十六)实施联合惩戒。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企业未依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或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列入“严管”项目,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进行约谈、通报;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责令停工整顿,从严予以处理、处罚,向社会公开曝光,列入欠薪“黑名单”,并按照《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有关规定,在招投标、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工程验收、商品房预售、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由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1

房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统计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专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附件2

房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合同总价

应付工程款

已付工程款

应付工资

已付工资

工资款

缺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