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职免责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职免责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人社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调动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人社监管效能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人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人社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人社执法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人社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妨碍公正执法的要求。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产生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与人社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无直接关系的;
(二)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在媒体曝光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前,人社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正在按照程序进行处理的;
(三)在“放管服”改革过程中,相关举措符合上级决策部署精神,因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等,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未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检等安排和要求,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按工作计划虽未履行,但未超过法定或规定时限的;
(五)已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开展检查,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限制,未能及时发现所存在问题或者导致问题无法定性的;
(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事件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等行为而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人社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九)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已经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性质发生变化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十二)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故意提交虚假证据材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作出错误行政执法行为的;
(十三)因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妨碍执法或者案件利益关系人、证人不配合调查、不履行举证义务等行为,致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时限内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十四)发生负面舆情,与人社部门职责无直接关系的,或者多部门职能交叉但已经依法履行本部门职责的;
(十五)人社部门无法单独实施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经依法报告的;
(十六)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十七)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影响不大,及时自行纠正或者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责任调查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进行。
第十一条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其所属人社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相关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意见,加强沟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不受舆论、信访投诉等影响,承担不当或者加重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等,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其所属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属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其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