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屈家岭管理区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2.《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3.《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4.《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5.《荆门市人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2023年版)》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人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信息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职责、管辖范围、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中:每年第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计划信息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四)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五)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及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及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专栏、手册或者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执法文书,并告知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服务咨询、进度查询、投诉举报、救济方式、救济渠道及依法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动态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第八条 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信息应当主动公示管理对象:
(一)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等信息;
(二)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发布听证公告,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九条 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一)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月底前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提出监督建议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
第十六条 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同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湖北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本地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及其新媒体等,公示形式为专栏专版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智能终端、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十七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行政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六条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第七条 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文书送达;
(三)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过程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种类、数量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鼓励在政务服务窗口、举报投诉服务大厅、政策咨询服务中心、信访室、询问室、听证室等执法办公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环节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询问当事人等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设备,记录内容需经当事人查阅后签字。
第十三条 记录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
第十四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交由本单位专门人员保管。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可参照《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九条 案卷保存期限参照《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
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记录信息的,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
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购置设备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记录信息;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记录信息;
(四)私自拆装和更换办案设备,导致关键信息丢失或泄漏;
(五)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六)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记录信息存储设备;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政策法规科、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审核的,应当按权限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本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听证的;
(二)未要求听证,但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法制审核清单制度,按年度制定本级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法制审核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因法律变更、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
第五条 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报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本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资料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相关执法科室(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制定标准格式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报请本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或向同级司法机关或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请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研究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或者改正前,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前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法制审核机构的能力建设,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力量配置必须与所担负的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本级行政机关执法总人数的5%。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可以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以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送审稿)
案件名称 | |||
办案机构 | |||
送审时间 | 年 月 日 | 退卷时间 | 年 月 日 |
审 核 意 见 和 建 议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机构负责人 意见 |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负责人 意见 | |||
备 注 | |||
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是行政机关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法制审核机构依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送审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本文书使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标题中对案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进行选择。
2.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3.法制审核机构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审核意见和建议”一栏中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4.案件有立案号的,在案件名称栏中一并填写。
5.办案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审核人员。
荆门市人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2023年版)
审核事项名称 | 分项序号 | 违法行为 | 子项序号 | 违法情节 | 审核内容 | 审核基准 | |||
是否处罚 | 是否 减免 | 是否加处罚款 | 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 ||||||
一、对招工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 | 1 |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 | 1 | 无具体应聘人员至涉及应聘人员五人以下,拒不改正。 | √ | — | √ | —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2 | 涉及应聘人员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或有其它较重情节,拒不改正。 | √ | — | √ | —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3 | 涉及应聘人员十人以上,或有其它严重情节,拒不改正。 | √ | — | √ | —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三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 |||
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4 | 人均收取金额一千元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总计一万元以上) | |
5 | 人均收取金额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总计一万元以上) | |||
6 | 人均收取金额二千元以上 ; 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按照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总计一万元以上) | |||
3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7 | 经责令改正,提供的职工名册仍缺项目三至五项或涉及职工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 √ | — | √ | — | 罚款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
8 | 经责令改正,提供的职工名册仍缺项目六项以上或涉及职工三十人以上;或者仍不提供职工名册备查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罚款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一、对招工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 | 4 |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9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10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 | √ | — | √ | — | 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11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涉及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 | √ | — | √ | — | 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二、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 | 5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2 | 未经许可擅自派遣人数在三十人以下。 | √ | — | √ | —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3 | 未经许可擅自派遣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或者有其它较重情节。 | √ | — | √ | —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经许可擅自派遣人数在 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或者有其它较重情节。 | √ | — | √ | —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15 | 经处罚后再次违法; 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16 | 多次违法; 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二、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 | 7 | 劳务派遣单位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 17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18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8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19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三十人以下。 | √ | — | √ | — | 1.按照每人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2.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20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1.按照每人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2.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21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一百人以上; 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1.按照每人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2.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9 |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22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三十人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23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24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一百人以上; 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按照每人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二、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 | 10 | 用工单位在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25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三十人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26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27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一百人以上; 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按照每人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11 | 用工单位超规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28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使用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 √ | — | √ | — | 对超出百分之十部分,按照每人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29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使用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 | — | √ | — | 对超出百分之十部分,按照每人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30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使用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 | √ | — | 对超出百分之十部分,按照每人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12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31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三十人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32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33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一百人以上; 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按照每人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二、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 | 13 | 用工单位违规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34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规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五人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35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规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或者有其它较重情节。 | √ | — | √ | — | 按照每人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36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规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十人以上; 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按照每人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三、对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 14 | 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 或者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37 | 涉及五人次以下。 | √ | — | √ | — | 按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38 | 涉及五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 | √ | — | √ | — | 按每人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39 | 涉及十人次以上。 | √ | — | √ | — | 按每人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15 | 用人单位违反产假规定 | 40 | 实际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在十日以下、流产假少于法定天数在五日以下。 | √ | — | √ | — | 按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41 | 实际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在十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流产假少于法定天数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或者有其它较重情节。 | √ | — | √ | — | 按每人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三、对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 15 | 用人单位违反产假规定 | 42 | 实际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在二十日以上、流产假少于法定天数在十日以上; 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按每人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16 | 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43 | 涉及五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 | √ | — | √ | — | 按每人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44 | 涉及十人次以上。 | √ | — | √ | — | 按每人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17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45 | 涉及五人次以下。 | √ | — | √ | — | 按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46 | 涉及五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 | √ | — | √ | — | 按每人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47 | 涉及十人次以上。 | √ | — | √ | — | 按每人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18 |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48 | 涉及劳动者五人以下。 | √ | — | √ | — | 按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49 | 涉及劳动者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 或者有其它较重情节。 | √ | — | √ | — | 按每人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50 | 涉及劳动者十人以上; 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按每人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
四、对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19 | 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51 | 涉及劳动者十人次以上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 √ | — | √ | — |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每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罚款。(总计一万元以上) |
五、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处罚 | 20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52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五十人以下。 | √ | — | √ | —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53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54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一百人以上; 或者相关项目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五、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处罚 | 21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55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五十人以下。 | √ | — | √ | —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56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57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一百人以上; 或者相关项目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今改正逾期不改正 | 58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五十人以下。 | √ | — | √ | —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59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五、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处罚 | 22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今改正逾期不改正 | 60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一百人以上; 或者相关项目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61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涉及五十人以下; 或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62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涉及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 |||
2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63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或者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涉及一百人以上 ; 或者相关项目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提请相关部门) 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
五、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处罚 | 2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64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涉及工资保证金或保函金额五十万元以内。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65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涉及工资保证金或保函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 |||
2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66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涉及工资保证金或保函金额一百万元以上; 或者相关项目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 (提请相关部门) 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
25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67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下。 | √ | — | √ | — | 罚款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68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 — | √ | — | 罚款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 |||
69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农民工工资六个月以上; 或者相关项目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罚款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五、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处罚 | 26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70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五十人以下。 | √ | — | √ | — | 罚款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71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罚款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 |||
26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72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一 百人以上; 或者相关项目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罚款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27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73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用工五十人以下。 | √ | — | √ | — | 罚款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74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用工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罚款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 |||
75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用工一百人以上,或者相关项目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罚款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28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76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工费用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下且时间在三个月以下。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77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工费用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以下或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 |||
五、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处罚 | 28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78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工费用累计在二千万以上或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或者相关项目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29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79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相关项目未发生欠薪。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80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相关项目发生欠薪,未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1. 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 |||
81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相关项目发生欠薪且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紧急事件 或极端事件。 | √ | — | √ | — |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六、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 | 30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82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 | √ | — | √ | —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 |
83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 | — | √ | —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六、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 | 30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84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31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85 |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申报总额、瞒报职工人数占应参保职工总数均在百分之十以下。 | √ | — | √ | — | 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的罚款。 | |
86 |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申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参保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 √ | — | √ | — | 处瞒报工资数额二倍的罚款。 | |||
31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87 |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申报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参保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 √ | — | √ | — | 处瞒报工资数额三倍的罚款。 | |
32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 | 88 | 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占应缴纳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或者涉及职工占职工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 | — | √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9 | 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占应缴纳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 或者涉及职工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 √ | — | √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 | 33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 90 | 以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等方式拒不协助调查核实。 | √ | — | √ | — | 罚款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91 | 以毁灭证据或暴力等方式拒不协助调查核实。 | √ | — | √ | — | 罚款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34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92 | 骗取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未主动退回; 骗取金额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主动退回。 | √ | — | √ | — | 处骗取金额四倍罚款。 | |
34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93 | 骗取金额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未主动退回; 骗取金额五千元以上。 | √ | — | √ | — | 处骗取金额五倍罚款。 | |
35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94 | 骗取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未主动退回; 骗取金额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主动退回。 | √ | — | √ | — | 处骗取金额四倍罚款。 | |
95 | 骗取金额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未主动退回; 骗取金额五千元以上。 | √ | — | √ | — | 处骗取金额五倍罚款。 | |||
七、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处罚 | 36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96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 | √ | — | √ | — | 1.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七、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处罚 | 36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97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 | √ | — | 1.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98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 | √ | — | √ | — | 1.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37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99 | 有违法所得,金额在二万元以下。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100 | 经处罚后再次违法; 或者有违法所得,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101 | 多次违法; 或者有违法所得,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3.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38 | 人力资源服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 | 102 | 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至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且受害人五人以下。 | √ | — | √ | —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103 | 拒不改正,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或者受害人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或者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 √ | — | √ | —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七、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处罚 | 38 | 人力资源服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 | 104 | 拒不改正,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者受害人十人以上;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 | — | √ | —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3.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39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105 | 有违法所得,金额在二万元以下。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106 | 有违法所得,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39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107 | 有违法所得,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3.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40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108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
109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三万元罚款; 3.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41 | 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扩大许可的业务范围 | 110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
111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三万元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七、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处罚 | 42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 112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 | — | √ | — | 1.责令立即停办; 2.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113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 | — | √ | — | 1.责令立即停办; 2.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114 | 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 处三万元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 |||
43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115 | 人均收取金额一千元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总计一万元以上) | |
116 | 人均收取金额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 | — | √ | — | 按照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总计一万元以上) | |||
117 | 人均收取金额二千元以上。 | √ | — | √ | — | 按照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总计一万元以上) | |||
44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 118 | 无违法所得至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19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2.没收违法所得。 | |||
120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拒不改正;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 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七、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处罚 | 45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 121 | 无违法所得至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22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2.没收违法所得。 | |||
123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拒不改正;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46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 124 | 无违法所得至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5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2.没收违法所得。 | |||
126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拒不改正;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4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外包服务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 127 | 无违法所得至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8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2.没收违法所得。 | |||
129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七、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处罚 | 48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未遵守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 130 | 无违法所得至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31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拒不改正。 | √ | — | √ | — | 1.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2.没收违法所得。 | |||
132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49 |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或不履行招聘 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133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年营业收入在五百万元以下。 | √ | — | √ | — | 罚款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 |
134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年营业收入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 | √ | — | √ | — | 罚款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135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年营业收入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发生较大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 — | √ | — | 1.责令停业整顿; 2.罚款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
136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年营业收入在五千万元以上或发生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 | — | √ | — | 1.责令停业整顿; 2.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八、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50 |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137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产生恶劣影响。 | √ | — | — | — | 1.警告; 2.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51 |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 | 138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 | √ | — | — | — | 1.没收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2.责令停止招生。 | |
139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产生恶劣影响。 | √ | — | — | — | 1. 没收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2.吊销办学许可证。 | |||
52 | 民办学校未依规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 料、财务状况 报备,或者报备的材料不真实 | 140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 | √ | — | — | — |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41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 | √ | — | — | —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53 | 培训机构虚假培训(含虚报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等)骗取、套取政府培训补贴 | 142 | 虚报的培训人数占实际培训人数、虚报的培训时间占实际培训时间均在百分之五以内。 | √ | — | √ | — | 1.责令退回套取的培训补贴 ; 2.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倍罚款。(总计一万元以上) | |
143 | 虚报的培训人数超过实际培训人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或者虚报的培训时间超过实际培训时间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 | — | √ | — | 1.责令退回套取的培训补贴 ; 2.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总计一万元以上) | |||
八、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53 | 培训机构虚假培训(含虚报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等)骗取、套取政府培训补贴 | 144 | 虚报的培训人数占实际培训人数百分之十以上; 或者虚报的培训时间占实际培训时间百分之十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责令退回套取的培训补贴 ; 2.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三倍罚款; 3.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
54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 145 | 涉及招生十人以下。 | √ | — | √ | — | 1.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且总额三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 146 | 涉及招生十人以上二十以下。 | √ | — | √ | — | 1.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总额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47 | 涉及招生二十人以上;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 √ | — | 1.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总额三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 148 | 涉及受培训人员二十人以上,逾期不整顿; 或者其他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 | √ | — | — | — | 1.责令停止招生; 2.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八、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57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 149 | 无违法所得至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 | √ | — | √ | —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150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151 |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 | √ | — | √ | —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3.吊销许可证。 | |||
九、对无理抗拒阻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处罚 | 58 | 无理抗拒阻碍劳动保障监察 | 152 | 以身体接触暴力等方式无理抗拒、阻挠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 | — | √ | — | 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