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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民事调解不能“和稀泥”

2014/03/23 1.3w 阅读 280 点赞

    
    笔者在农村调研时发现,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村民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常见的纠纷也相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些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没有把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水准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而是用一些息事宁人的旧方式来解决问题,在调解群众纠纷时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使民间矛盾纠纷更加激化。
    讲理不能代替讲法
    村民刘某在赌博时输给吴某6000元钱,不甘心输钱的刘某长期拒绝给钱。村民吴某多次讨要未果,两人为此发生争斗。村委会在调解时认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遂派人多次规劝刘某要“讲理”,偿还欠债。但他们却忽略了基层组织应依法行使打击制止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从而无形中助长了赌博的歪风邪气,在群众中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和“三个文明”建设。
    当群众有纠纷时,乡村调解员在工作中常说的一句话是 “双方要讲理”,以讲理代替讲法,显然不恰当。调解员调解准则应该以法律为依据,若按照讲理的方法,用某些陈旧观念来开展当今社会的调解工作,必然会走入误区。
调解意见书不等于法律文书
    村民吴某、金某夫妻感情不和,找到调解员,双方提出要离婚。调解员想使他们重归于好,但费尽周折也没成功。于是,为他们开具了一份“经双方协商,村委会调解,同意离婚”的调解意见书。一年后,女方金某经人介绍,与邻村张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持村里的调解意见书到乡政府办理结婚证。乡政府民政助理员告诉金某,村里的调解意见书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她与吴某仍是夫妻关系,如另行结婚就犯了重婚罪。
    “讲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村民徐某10年来将道路边的一空地逐渐占为己有。今年年初,村委会将这块空闲土地作为宅基地划给凌某,遭到徐某的强烈反对,拒不交出土地,并纠集5个儿子大吵大闹,多次与凌某发生争斗。村委会相关人员在解决两家矛盾纠纷时,不是依法制止徐某的无理行为,维护公平分配的原则和集体土地的严肃性,而是当起了“和事老”,把双方没意见作为调解矛盾纠纷的最终目标。于是作为息事宁人的补偿,又重新为徐某划出一片宅基地,才将两家矛盾纠纷平息。然而,这样做却明显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梁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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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