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牟利,将部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并隐姓埋名20余年。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该男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1996年3月,蔡某(今年44岁,京山人)在京山一银行办事处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一企业的名义制作了一张金额为380余万元的银行汇票,挪用该银行办事处资金380余万元存入不同的银行赚取高息。当年6月,蔡某因害怕挪用资金的事情败露逃往北京。次月,该银行办事处查账发现蔡某挪用380余万元资金的事实。相关部门经过多方努力追回了大部分赃款,剩余29万余元未追回。蔡某化名周某在北京生活了20余年。2019年8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蔡某退清赃款。
京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38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将单位资金2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蔡某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蔡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